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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防汛及搶險」的其他條文

第18條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第1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第20條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第21條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第2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緊急召集搶險隊員,應備有搶險隊員名冊、聯絡方式及…第23條各級管理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得由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查勘決定。第24條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第25條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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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