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河川管理辦法 › 第24條

河川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 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併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