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河川管理辦法 › 第58條

河川管理辦法 第58條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