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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得對供應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 二、計畫執行方式及周延性。 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 四、價格。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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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