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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3條

本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全署事務;主任秘書承署長 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組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統計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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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