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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1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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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