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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6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技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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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