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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 第12條
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2條
本學院處務規程及各項行政章則,由本學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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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一、教務組。二、學務組。三、研究發展組。四、總務組。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
第6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
第7條
本學院為研究發展及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得置研究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第8條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
第9條
本學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
第10條
司法院得調派法官至本學院辦事。本學院得聘法官或其他專業人士兼任講座。
第11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
第1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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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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