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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2條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法官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有關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 四、有關法官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進修及研究事項。 前項規定,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法官職前研習及第二款法官在職進修之研修方針、研修計畫之規劃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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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