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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缺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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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