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 第3條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3條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