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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所定不予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情形時,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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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