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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39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司法院核定。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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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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