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律扶助法 › 第39條

法律扶助法 第39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司法院核定。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法律扶助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