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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55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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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