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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50條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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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