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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52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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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