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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47條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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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