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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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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43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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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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