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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列入二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第一項至前項票選及推薦,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十二項規定。 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一、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票選及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辦理一審法院庭長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任(選)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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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第3條本辦法年資之計算,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之標準計列。第4條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第5條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第6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第7條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第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第9條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第10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第12條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第13條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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