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第5條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5條

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 經遴任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者,應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