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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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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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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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