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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9條

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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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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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