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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 第6條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6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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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年資之計算,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之標準計列。
第4條
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
第5條
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
第9條
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
第11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
第12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
第13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 第5條
看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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