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 第10條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0條

鑑定人及受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或團體,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民事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三)一式兩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法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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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