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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 第2條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2條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二十三條
及
第三百三十八條
規定支給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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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各法院應張貼於適當場所,俾眾週知。
第17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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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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