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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7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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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