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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 第8條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8條
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鑑定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證人、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同時填具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格式一),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再按程序結報。 前項日費、旅費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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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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