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 第8條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8條

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鑑定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證人、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同時填具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格式一),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再按程序結報。 前項日費、旅費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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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