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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 第14條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4條
當事人未繳納費用或繳納之費用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法院得視其情形,依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之一
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法院如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不依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之一
規定辦理者,承辦書記官應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報支。 前項由法院經費內報支之費用,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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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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