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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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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