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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7條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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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