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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8條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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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