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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情報中心: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二、申報機構:指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三、金融情資:指金融情報中心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受理之文書或電磁紀錄等資料。 四、金融情報:指金融情報中心就金融情資,綜合其依法調取之必要資訊,加值研編之實務性、策略性研析報告或其他有助相關機關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研析報告。 五、境外金融情報中心:指其他司法管轄體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第二十九項建議要求設立,作為統一受理與分析洗錢、資恐、資武擴及特定犯罪有關金融情資及其他資訊之機關。 六、國際傳遞:指金融情報中心經由艾格蒙聯盟安全網絡,或依據雙邊、多邊協議等其他安排,以接受查詢、分享或主動查詢、分享等方式,與境外金融情報中心及其他對等機關交換金融情資、金融情報及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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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情資,基於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第4條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金融…第5條金融情報中心如認受理之金融情資有缺漏或不足致影響判讀及分析,得請求原申報機構補足。第6條金融情資應自金融情報中心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第7條金融情報中心辦理國際傳遞作業,除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應依艾格蒙聯盟章程、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第8條相關公務機關(如附表二)得向金融情報中心查詢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情資,查詢時應載明下列資訊;未載…第9條查詢機關依前條取得之金融情資,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指派主責單位或專人列管,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稽…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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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