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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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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 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取得前項資料,以確保其即時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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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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