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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情資,基於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目的,得研編下列金融情報,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分送國內外相關機關參處: 一、實務性金融情報:有助於辨識特定目標、活動或交易與犯罪所得、前置犯罪、洗錢、資恐及資武擴活動等相關資訊。 二、策略性金融情報:有助於辨識洗錢、資恐、資武擴相關趨勢與態樣、其他有助政策規劃、法制建構及與洗錢、資恐、資武擴相關監理等資訊。 三、其他金融情報:其他有助相關機關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研析報告。 金融情報中心應以書面或透過安全網絡方式分送前項金融情報,必要時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應敘明僅供情報目的使用。 受分送金融情報之機關應妥慎處理及運用金融情報,依據後續處理情形提供金融情報中心回饋訊息,並注意情報內容保密及情資來源保護,如有揭示或運用需要,應向原始資料保管機構、事業或執業人員調卷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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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金融情報中心辦理國際傳遞作業,除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應依艾格蒙聯盟章程、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情報中心: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二、申報機構:指本法第五條規…第4條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金融…第5條金融情報中心如認受理之金融情資有缺漏或不足致影響判讀及分析,得請求原申報機構補足。第6條金融情資應自金融情報中心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第7條金融情報中心辦理國際傳遞作業,除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應依艾格蒙聯盟章程、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第8條相關公務機關(如附表二)得向金融情報中心查詢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情資,查詢時應載明下列資訊;未載…第9條查詢機關依前條取得之金融情資,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指派主責單位或專人列管,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稽…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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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