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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9條

查詢機關依前條取得之金融情資,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指派主責單位或專人列管,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落實本辦法對金融情資相關要求。 金融情報中心應定期彙整查詢紀錄,函請查詢機關辦理自行稽核。 金融情報中心得向查詢機關調閱前二項稽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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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