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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金融情報中心如認受理之金融情資有缺漏或不足致影響判讀及分析,得請求原申報機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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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