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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 第27條
海上捕獲條例 第27條
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二、扣押船舶文書。 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 四、封閉船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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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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