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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33條

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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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