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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36條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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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