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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34條

拿捕之貨物易於腐壞不能解送時,應由駐船之軍官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呈准艦長後,於最近之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立國口岸拍賣之。 前項拍賣之經過情形及價格,應詳細載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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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