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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37條

被敵國拿捕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在未經敵國使用或未引送於敵國口岸前,復經中華民國艦艇截回時,艦長得命令釋放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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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