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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26條

前條申請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住址。 (二)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申請地點座落及位置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使用土地位置及其週遭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海堤圖說比例尺相同。 三、標示申請位置之海堤圖說套繪圖。 四、計畫書及設計圖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六、保證金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會同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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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