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堤管理辦法 › 第31條

海堤管理辦法 第31條

海堤區域內之許可使用,除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