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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29條

申請養殖或種植植物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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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