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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32條

使用公有土地種植植物,如受有不可抗拒之災歉,得申請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少或免除其受災期間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減免之申請,應於災歉發生後十五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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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