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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4條

海外華僑團體 (依其性質如區域、職業、宗親、文教、康樂、婦女等) 籌 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如以團體為單位者應由三個團體單位以上 之發起,並由發起人檢同名冊二份報由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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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