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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組織及備案
海外華僑團體其名稱有變更者,應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換發備 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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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備案」的其他條文

第4條海外華僑團體(依其性質如區域、職業、宗親、文教、康樂、婦女等)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第5條海外華僑團體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第6條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第7條海外華僑團體如有改選、停辦、遷移或分設機構,以及章程之修改等情形,均應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第9條海外華僑團體,其備案證書、圖記、遺失或損毀,須申述緣由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補發。第10條僑務委員會於核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得按其性質,函知各有關機關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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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