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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6條

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 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 備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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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