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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5條

海外華僑團體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 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理事互選三至七人為常務理 事,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上理監事 人數,得報請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酌予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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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