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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之。 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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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